I. 出租: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光船租赁合同指的是"船舶的租借或转租,即下文的包租,在规定的一个时期内,,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拥有船的完全使用和控制的权力,包括包租期间船长和船员的任命,但不能将船出售或抵押。"
根据商船法第84A条(1) 款;
如果注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马耳他登记船籍的船舶可以在境外以光船租赁形式登记。
光船出租须符合以下条件的;
(a) 注册主管部门可要求船主在光船租赁登记外国船籍申请上载明有关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承租方的名称,登记提议,建议登记的注册官员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以及光船租赁期;
(b) 书面同意此船籍的所有已登记的抵押;
(c) 自光船租赁登记15日内,船主出具放弃马耳他船籍证书的书面保证;
(d) 承租人书面保证在光船租赁期间内不能悬挂马耳他国旗。
(e) 光船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光船租赁情况发生修改和变更时,船主要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
在注册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后,若名号的变更是由光船租赁登记造成的,那么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可以变更其名号。
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登记被视为无效。
在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之后,船东应在30日内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放弃马耳他船籍,并递交一份境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的副本。如果注册机关认为该船是按照商船法的规定登记船籍的,可为其办理登记记录。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登记的同还没有登记的一样,都必须要依照商船法的所有规定,
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港即为光船租赁的登记港口。自境外光船租赁登记之日起15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境外船籍港的名称已替代了瓦莱塔(Valletta) ,刻在该船的船尾处。该申明即是Carving and Marking Note,在确认光船租赁后,并经公认的验船师或马耳他领事审核,由注册机关发给书面证书。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尽管是在境外登记,但仍要继续支付作为马耳他旗船的一切费用。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要持有有马耳他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证书。该证书由政府主管光船租赁登记的部门发放,如果光船租赁登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该证书可由马耳他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尽管马耳他旗船是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凡有关该船的名号、抵押或债权的事宜,都将继续依照马耳他的法律法规。在光船租赁登记期间,任何抵押和债权的登记都视为无效。
II. 光船出租的终止:
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相关规定的,总注册官可撤消同意船舶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许可。该许可必须被撤消,若;
在撤消注册主管部门的许可前,由登记机关通知相关的光船租赁登记主管部门、船主、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如若存在) 关于许可的撤消,以及光船租赁关系的终止。
光船出租的永久登记
临时船籍最初有效期为6个月,可有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
登记临时船籍,须提供以下文件: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第84f条(G)款,光船出租的时间不得超过光船租赁期或当前船籍(若有) 终止日期两者中较短的日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年。
在支付年费并且递交相关资料后,每年可换发新的船籍证书。在光船承租(见上文)到期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I. 出租: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光船租赁合同指的是"船舶的租借或转租,即下文的包租,在规定的一个时期内,,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拥有船的完全使用和控制的权力,包括包租期间船长和船员的任命,但不能将船出售或抵押。"
根据商船法第84A条(1) 款;
如果注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马耳他登记船籍的船舶可以在境外以光船租赁形式登记。
光船出租须符合以下条件的;
(a) 注册主管部门可要求船主在光船租赁登记外国船籍申请上载明有关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承租方的名称,登记提议,建议登记的注册官员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以及光船租赁期;
(b) 书面同意此船籍的所有已登记的抵押;
(c) 自光船租赁登记15日内,船主出具放弃马耳他船籍证书的书面保证;
(d) 承租人书面保证在光船租赁期间内不能悬挂马耳他国旗。
(e) 光船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光船租赁情况发生修改和变更时,船主要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
在注册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后,若名号的变更是由光船租赁登记造成的,那么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可以变更其名号。
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登记被视为无效。
在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之后,船东应在30日内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放弃马耳他船籍,并递交一份境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的副本。如果注册机关认为该船是按照商船法的规定登记船籍的,可为其办理登记记录。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登记的同还没有登记的一样,都必须要依照商船法的所有规定,
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港即为光船租赁的登记港口。自境外光船租赁登记之日起15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境外船籍港的名称已替代了瓦莱塔(Valletta) ,刻在该船的船尾处。该申明即是Carving and Marking Note,在确认光船租赁后,并经公认的验船师或马耳他领事审核,由注册机关发给书面证书。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尽管是在境外登记,但仍要继续支付作为马耳他旗船的一切费用。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要持有有马耳他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证书。该证书由政府主管光船租赁登记的部门发放,如果光船租赁登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该证书可由马耳他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尽管马耳他旗船是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凡有关该船的名号、抵押或债权的事宜,都将继续依照马耳他的法律法规。在光船租赁登记期间,任何抵押和债权的登记都视为无效。
II. 光船出租的终止:
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相关规定的,总注册官可撤消同意船舶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许可。该许可必须被撤消,若;
在撤消注册主管部门的许可前,由登记机关通知相关的光船租赁登记主管部门、船主、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如若存在) 关于许可的撤消,以及光船租赁关系的终止。
光船出租的永久登记
临时船籍最初有效期为6个月,可有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
登记临时船籍,须提供以下文件: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第84f条(G)款,光船出租的时间不得超过光船租赁期或当前船籍(若有) 终止日期两者中较短的日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年。
在支付年费并且递交相关资料后,每年可换发新的船籍证书。在光船承租(见上文)到期时,须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