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Weather in Malta

16.3°C haze

haze

Time Zones:

New York

Malta

Shanghai

Ship Registration

光船出租 (Bareboat Charter Out Registration)

光船出租:

I. 出租: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光船租赁合同指的是"船舶的租借或转租,即下文的包租,在规定的一个时期内,,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拥有船的完全使用和控制的权力,包括包租期间船长和船员的任命,但不能将船出售或抵押。"


根据商船法第84A条(1) 款;

  • "双重船籍" 指由部长认可的船舶的外国船籍,是符合本法令的第84B条的双重船籍。
  • "基本船籍" 指船籍为船东注册的所在国,其权限和控制在光船租赁登记到期后恢复。


如果注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马耳他登记船籍的船舶可以在境外以光船租赁形式登记。

光船出租须符合以下条件的;

  1. 该船依照商船法第II章,登记的是马耳他船籍。
     
  2. 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有双重船籍。
     
  3. 如果该船还未在马耳他登记,除正常登记手续外,还要向注册主管部门递交下述证书文件;

(a) 注册主管部门可要求船主在光船租赁登记外国船籍申请上载明有关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承租方的名称,登记提议,建议登记的注册官员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以及光船租赁期;


(b) 书面同意此船籍的所有已登记的抵押;


(c) 自光船租赁登记15日内,船主出具放弃马耳他船籍证书的书面保证;


(d) 承租人书面保证在光船租赁期间内不能悬挂马耳他国旗。


(e) 光船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光船租赁情况发生修改和变更时,船主要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


在注册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后,若名号的变更是由光船租赁登记造成的,那么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可以变更其名号。


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登记被视为无效。


在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之后,船东应在30日内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放弃马耳他船籍,并递交一份境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的副本。如果注册机关认为该船是按照商船法的规定登记船籍的,可为其办理登记记录。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登记的同还没有登记的一样,都必须要依照商船法的所有规定,


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港即为光船租赁的登记港口。自境外光船租赁登记之日起15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境外船籍港的名称已替代了瓦莱塔(Valletta) ,刻在该船的船尾处。该申明即是Carving and Marking Note,在确认光船租赁后,并经公认的验船师或马耳他领事审核,由注册机关发给书面证书。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尽管是在境外登记,但仍要继续支付作为马耳他旗船的一切费用。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要持有有马耳他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证书。该证书由政府主管光船租赁登记的部门发放,如果光船租赁登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该证书可由马耳他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尽管马耳他旗船是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凡有关该船的名号、抵押或债权的事宜,都将继续依照马耳他的法律法规。在光船租赁登记期间,任何抵押和债权的登记都视为无效。


II. 光船出租的终止:

  1. 在光船租赁终止后,船东要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注销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并且,注册机关为其办理登记后,该船要再次遵守马耳他政策法规的规定。
     
  2. 在光船租赁登记终止后30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已放弃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因此,注册机关要重新给船东发放在光船租赁期间放弃的船籍登记证书。
     
  3. 在光船租赁登记终止后30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递交载明光船租赁登记被注销的记录的副本和摘录。

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相关规定的,总注册官可撤消同意船舶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许可。该许可必须被撤消,若;

 

  1. 主管海运的部长为了国家或马耳他海运事业的利益,在给予船主和承租人合理机会解释后,要求从注册官撤消许可。
     
  2. 凡未满足获得许可要求的条件的;
     
  3. 租赁期满或被租赁双方的任何一方终止。


在撤消注册主管部门的许可前,由登记机关通知相关的光船租赁登记主管部门、船主、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如若存在) 关于许可的撤消,以及光船租赁关系的终止。


光船出租的永久登记

临时船籍最初有效期为6个月,可有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

登记临时船籍,须提供以下文件:

  • 自原船籍港处的注销证明(原件)-( 一个月内) 。
     
  • 买卖契约(一个月内,原件,且原件须标明公司建立日期和货船登记临时船籍的日期) 。若货船是新建的,并且她的第一个船籍为马耳他旗,则用为马耳他公司订制的造船厂商证明(原件)代替注销证明(第一项) 和买卖契约,并且此证明日期是在公司建立和货船船籍登记日期之间(要求在一个月内提供) 。
     
  • 由马耳他政府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原件(6个月内) 。
     
  • 由马耳他政府部门核发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 的复印件(6个月内) 。
     
  • 证明船舶仍在级别的船级证书。
     
  • 若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已经核发非运营临时证书原件,须向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提供承诺函,确保在收到非运营永久证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非运营临时证书。按照惯例,非运营临时证书原件须由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保存,只移交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则不需提供承诺函。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第84f条(G)款,光船出租的时间不得超过光船租赁期或当前船籍(若有) 终止日期两者中较短的日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年。

在支付年费并且递交相关资料后,每年可换发新的船籍证书。在光船承租(见上文)到期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 增编租船合同协议
  2. 同意基本船籍注册

 

Ship Registration

光船出租 (Bareboat Charter Out Registration)

光船出租:

I. 出租: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光船租赁合同指的是"船舶的租借或转租,即下文的包租,在规定的一个时期内,,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拥有船的完全使用和控制的权力,包括包租期间船长和船员的任命,但不能将船出售或抵押。"


根据商船法第84A条(1) 款;

  • "双重船籍" 指由部长认可的船舶的外国船籍,是符合本法令的第84B条的双重船籍。
  • "基本船籍" 指船籍为船东注册的所在国,其权限和控制在光船租赁登记到期后恢复。


如果注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马耳他登记船籍的船舶可以在境外以光船租赁形式登记。

光船出租须符合以下条件的;

  1. 该船依照商船法第II章,登记的是马耳他船籍。
     
  2. 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有双重船籍。
     
  3. 如果该船还未在马耳他登记,除正常登记手续外,还要向注册主管部门递交下述证书文件;

(a) 注册主管部门可要求船主在光船租赁登记外国船籍申请上载明有关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承租方的名称,登记提议,建议登记的注册官员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以及光船租赁期;


(b) 书面同意此船籍的所有已登记的抵押;


(c) 自光船租赁登记15日内,船主出具放弃马耳他船籍证书的书面保证;


(d) 承租人书面保证在光船租赁期间内不能悬挂马耳他国旗。


(e) 光船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光船租赁情况发生修改和变更时,船主要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变更登记。


在注册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后,若名号的变更是由光船租赁登记造成的,那么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可以变更其名号。


在国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登记被视为无效。


在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之后,船东应在30日内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放弃马耳他船籍,并递交一份境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的副本。如果注册机关认为该船是按照商船法的规定登记船籍的,可为其办理登记记录。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登记的同还没有登记的一样,都必须要依照商船法的所有规定,


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马耳他旗船的船籍港即为光船租赁的登记港口。自境外光船租赁登记之日起15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境外船籍港的名称已替代了瓦莱塔(Valletta) ,刻在该船的船尾处。该申明即是Carving and Marking Note,在确认光船租赁后,并经公认的验船师或马耳他领事审核,由注册机关发给书面证书。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尽管是在境外登记,但仍要继续支付作为马耳他旗船的一切费用。


马耳他旗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并登记的,要持有有马耳他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证书。该证书由政府主管光船租赁登记的部门发放,如果光船租赁登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该证书可由马耳他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尽管马耳他旗船是在境外登记光船租赁的,凡有关该船的名号、抵押或债权的事宜,都将继续依照马耳他的法律法规。在光船租赁登记期间,任何抵押和债权的登记都视为无效。


II. 光船出租的终止:

  1. 在光船租赁终止后,船东要立即通知注册机关,注销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并且,注册机关为其办理登记后,该船要再次遵守马耳他政策法规的规定。
     
  2. 在光船租赁登记终止后30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申明已放弃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因此,注册机关要重新给船东发放在光船租赁期间放弃的船籍登记证书。
     
  3. 在光船租赁登记终止后30日内,船东要向注册机关递交载明光船租赁登记被注销的记录的副本和摘录。

凡不符合商船法的相关规定的,总注册官可撤消同意船舶在境外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许可。该许可必须被撤消,若;

 

  1. 主管海运的部长为了国家或马耳他海运事业的利益,在给予船主和承租人合理机会解释后,要求从注册官撤消许可。
     
  2. 凡未满足获得许可要求的条件的;
     
  3. 租赁期满或被租赁双方的任何一方终止。


在撤消注册主管部门的许可前,由登记机关通知相关的光船租赁登记主管部门、船主、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如若存在) 关于许可的撤消,以及光船租赁关系的终止。


光船出租的永久登记

临时船籍最初有效期为6个月,可有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

登记临时船籍,须提供以下文件:

  • 自原船籍港处的注销证明(原件)-( 一个月内) 。
     
  • 买卖契约(一个月内,原件,且原件须标明公司建立日期和货船登记临时船籍的日期) 。若货船是新建的,并且她的第一个船籍为马耳他旗,则用为马耳他公司订制的造船厂商证明(原件)代替注销证明(第一项) 和买卖契约,并且此证明日期是在公司建立和货船船籍登记日期之间(要求在一个月内提供) 。
     
  • 由马耳他政府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原件(6个月内) 。
     
  • 由马耳他政府部门核发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 的复印件(6个月内) 。
     
  • 证明船舶仍在级别的船级证书。
     
  • 若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已经核发非运营临时证书原件,须向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提供承诺函,确保在收到非运营永久证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非运营临时证书。按照惯例,非运营临时证书原件须由马耳他商船局(前马耳他海事局)保存,只移交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则不需提供承诺函。

根据马耳他商船法第84f条(G)款,光船出租的时间不得超过光船租赁期或当前船籍(若有) 终止日期两者中较短的日期,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年。

在支付年费并且递交相关资料后,每年可换发新的船籍证书。在光船承租(见上文)到期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1. 增编租船合同协议
  2. 同意基本船籍注册